在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有出借人借款给贷款人,当贷款人到期没有支付利息或部分借款到期而部分借款未到期时,出借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从而维护出借人的权益。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借款合同吗,如何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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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借了同事一个朋友10万块钱,约定是到2020年10月份到期。但是因为疫情的影响,这个朋友的开办的公司倒闭了,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了,并且我的这一个借款合同又没有担保人。我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吗?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杨天聪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所以说,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则是存在双务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种是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不适用不安抗辩权;但是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则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杨天聪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符合不安抗辩权法定条件的,才可以。即使可以行使,也需要出借人提供一定证据证明贷款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此举证证明责任在于出借方,通常的事由如贷款方未按约定偿还利息,未偿还已到期借款,已被多方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下落不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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