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抚养费由抚养孩子一方全部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又是否绝对免除了该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呢?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这是有效的吗?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
【资料图】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放弃。
父母协议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约定虽然是有效的,但具有相对性,只能在父母之间产生效力。这样的约定,侵害的是子女的利益,因而这个约定对子女是无效的,协议双方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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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缤律师解析:法律并未禁止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只由一方承担的书面约定,也即一方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其背后的含义包括如下几点:
一、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收入水平、共同财产的分配或者其他因素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协商,包括约定其中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二、约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该方主张支付抚养费,即并非绝对免除了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所以说,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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