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索赔是施工合同三大索赔之一。因施工工期为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差额计算所得,所以工期的确定,必然是对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那么,工程开竣工日期,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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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竣工日期,应如何确定?
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易蜀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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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蜀律师解析:
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及举证原则确定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只能作为辅助参考材料。因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仅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个日期,但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不能与该日期吻合。建设工程施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该以最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施工情况来确定开工日期。
关于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首先,施工单位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其次,施工单位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开工通知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最后,若施工单位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则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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