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悬挂车牌号扣一次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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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二、挂车牌需要的手续是:
1.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到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
2.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验车手续;
3.验车合格到车管所申办上牌业务,选取号牌;
4.缴费办理行驶本,领取所选牌照。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三、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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