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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店食用烧椒皮蛋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检测发现,问题来源于食用了被鼠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皮蛋。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缺陷皮蛋的销售者何某某、崔某某向某餐饮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何某某、崔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在重庆市万州区经营蔬菜摊,主要销售蔬菜、副食、皮蛋等产品。2021年11月21日,某餐饮店因经营需要,从何某某、崔某某处购买皮蛋74枚,并于当晚制作烧椒皮蛋供店内消费者食用。之后,在该餐饮店食用烧椒皮蛋的消费者于当晚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并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次日,市场监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到该餐饮店对事发当晚的食物原材料及皮蛋进行采样。经检验发现,4名患者肛拭子样品和1件皮蛋样品中均检出鼠伤寒沙门氏菌,主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聚餐人员食用被污染的皮蛋而引起的鼠伤寒沙门氏菌食源性疾病暴发。同年12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何某某、崔某某经营的蔬菜摊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当日所采皮蛋样品均符合相关标准。
之后,某餐饮店被市场监管部门停业整顿十日,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此次事件发生后,该餐饮店实际支付店内消费者医疗费7.7万余元,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后,又另行赔偿消费者6.2万元。
该餐饮店认为何某某、崔某某所销售的皮蛋含有鼠伤寒沙门氏菌,属于缺陷产品,且该缺陷产品给餐饮店造成了损失,遂诉请由何某某、崔某某赔偿餐饮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费、行政罚款、营业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食用的皮蛋经检测后存在被污染的事实,导致到店就餐的消费者因食用皮蛋后出现中毒症状,蔬菜摊经营者何某某、崔某某应向餐饮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对餐饮店所主张的损失予以审核后,一审确认其中85455.29元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遂判决何某某、崔某某向某餐饮店赔偿85455.29元。
一审宣判后,何某某、崔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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