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一词从香港传入而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住房状况急剧发展,“业主”逐渐成为具有物业产权者的代指称谓。业主身份的认定,关乎到业主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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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哪些人无权行使业主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律师解答:
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业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能行使以下这些业主权利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律师解析:
作为业主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陈美玲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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