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算受过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 行政处罚机关对不构成违法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资料图】
不予处罚是一种很轻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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