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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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换土地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对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结合对换的性质、特点、原则及要求,探讨其效力审查及认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对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是合法的行为。
对换的性质及特点
1、对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对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对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对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调整。
3、从对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对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对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对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对于你提出的“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不”问题,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农民相互协商后对换土地使用是合法的呢,但是必须是要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被胁迫的。你可以咨询律霸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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