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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债务加入均有担保债权实现之目的,但二者的性质、法律适用、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债务加入人及保证人的抗辩权亦不同,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区别更甚。准确把握保证和债务加入之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法妞网友咨询:
何为债务加入,怎样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
赵子辉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中这样定义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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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在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首先要从文义出发,除非存在文义前后矛盾、言辞具有歧义等无法简单以“保证”或“债务加入”字眼进行定性时,一般还是从明确的措辞上来确定行为的性质。在文义无法辨别行为性质时,履行顺位的约定可以确定为一般保证,从而排除债务加入。如不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则可以排除保证。债务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作为参考标准。由于第三人承诺函、协议出具的协议的内容并非均是“法言法语”,因此还是要针对个案进行判断,不可轻易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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