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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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案件,不可以撤诉。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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