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制网 > 法律讲堂 > > 详情

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买卖_即时

来源: 法问网 2023-06-30 16:17:53


(资料图)

2012年徐某将其自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7万元,张某支付15万元,尚欠房款2万元。该房产所占土地系某居委会转让,未取得任何许可证及亦未办理报建手续。张某受领该房屋后就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4年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

【评析】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因徐某向张某交付房屋后,张某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故不宜将该房屋返还给徐某,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应相互返还,否则有变相认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徐某房屋所在的小区是建在村委会转让的集体土地上,该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本村村民,小产权房依法不得对外销售。张某并非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购买涉案小区的房屋。因此,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如果因为张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不宜将该房屋返还给徐某,张某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有变相认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有误导小产权房买卖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即徐某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张某,张某应将所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徐某。

标签: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39 674 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