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有以下特征:
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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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
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关于仲裁的自主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
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二、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为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相应地延长期限。找法网提醒您,经济仲裁期限的时长由使用的仲裁规则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三、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决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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