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资料图】
(1)公司提出申请;
(2)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批复同意立项;
(3)公司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公司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公司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公司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所出资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3.子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公司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4.公司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原则上不开展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是指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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