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正如郑*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5、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上,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二、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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