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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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而是须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逐渐完成。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经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亦发生转移。故对于这类案件,应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规定出其交付的特殊标准,而不应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付来决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因此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不可以。但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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