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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夫妻离婚了,是否需要返还彩礼钱?

来源: 法问 2023-04-01 08:14:33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经常会听长辈谈到关于某某家女儿出嫁的彩礼问题。收受彩礼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结婚时的一种习俗,男女双方确定婚约后,男方一般会向女方赠送一定的彩礼。

网友咨询:

两人结婚一年多,半年前,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协商离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付抚养费。无其他异议。暂时没公开。现在双方父母知道了,男方父母要求退还定亲时的彩礼钱两万,还有酒席钱。我们不同意,我父母说陪嫁钱六万我们也不跟你们要了,怎么还要彩礼钱呢。他父母说,陪嫁写的你女儿的名字,我们没见到钱,更没花。彩礼钱也给你女儿了,所以必须退给我们。整天来闹腾,我们该怎么办?


(资料图片)

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张辉律师解答:

你这种情况,不需要退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辉律师解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标签: 结婚登记 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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