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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同点

来源: 法问网 2023-03-30 15:47:07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权。


(资料图)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表明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一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用益物权人取得与实现其权利,即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无时间间隔;而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可见,担保物权人的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当然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而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而在用益物权,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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