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婚内被负债,债务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偿还?
网友咨询:我爸什么事情都不和我妈说,然后他们之前离婚了,在离婚期间他去做生意赔钱这些我们都不知道。后来复婚以后他就自己偷偷的向那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了都大概有十几家。现在还不上了事情就败露了,他去年动了手术在单位办了病养就跑了,留下我跟我妈。今天贷款公司的给我妈发短信要到公司和家里来要钱。他们前几个星期离婚了。如果银行起诉了,我妈应该怎么证明她和这些贷款无关呢?
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孙静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能够明确举证这一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中的受害方被第三方债权人一起告至法庭,那么自己需要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充足,自己就不需要承担偿还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反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即便双方离婚,依然逃脱不掉干系。这样说或许很残忍,但是,《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孙静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债务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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